標志設計: 有效識別品牌的標識
一般來說,品牌包括品牌名稱和品牌標志兩部分。品牌名稱是指品牌中可用語言稱謂表達的部分,包含文字、字母和數字,如電視機品牌中的“長虹”和“changhong”、“nike”。品牌標志是品牌中可以識別但不能用口語發音表達的部分,包括符號、設計樣式、特殊顏色或字體,如長虹品牌中O字母內的五角星 ,耐克品牌的金色鉤,都是不能發音的品牌標志。
有時品牌與商標混為一談。其實,品牌與商標的界定與區分比較困難,何況還有知名品牌、馳名商標等說法。在此給出一種比較簡便的劃分方法。商標是被賣方所采用且被法律保護的一個標示,從這個意義上來講,商標是一個法律術語,是國家權力機關授予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力,商標有注冊與非注冊商標之分。而品牌更多是一個管理(或營銷活動)中的概念與名詞。需要說明的是,目前法律保護的是商標,即使保護品牌也是從保護商標入手的。
品牌設計的本義在于便利消費者的識別,無論是從品牌的淵源出發,而是從品牌的定義著手,都能很明確地感受到品牌的根本目標在于區分生產者,也就是便利消費者的識別。
品牌設計,或品牌名稱和品牌標志的組合,是品牌建設、品牌管理的基礎,這是因為品牌需要通過傳播才能發揮作用,而傳播的對象就是品牌設計。如果一個品牌都很難為消費者所識別,就很難談及被消費者所理解、接受和傳播,那么,消費者怎么會忠誠地信服這個品牌呢?因此,“便于消費者識別”就是品牌設計的最終目的。拿IBM來說,作為公司的法律注冊名稱,用“IBM”還是用“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”只是承擔法律責任和義務的代名詞,區別不會太大;但作為個人電腦產品的品牌來說,消費者更容易識別藍白相間的條文字母“IBM” 。
標志設計方便消費者識別、記憶,是市場導向觀念的具體反映。例如,國外品牌(企業)進入中國市場會找一個對應的中文名稱,這是其本土化的要求,更是貫徹市場導向理念的具體體現:便于中國消費者的識別,也是滿足目標消費人群需求的具體反映。例如,考慮到目標消費人群希望更年輕,更時尚,摩托羅拉(Motorola)因應把品牌名稱更新為“MOTO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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